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办法出台 抽检不合格商品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办法出台 抽检不合格商品经营者应负责退货
2014-02-1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2月18日讯 记者余瀛波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与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施行。
今天,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对此进行解读时表示,新消法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为更好地落实新消法,工商总局将原来的监测工作制度明确调整为抽查检验工作制度,并按照新消法的相关要求,对抽检工作作了严格规范。
重点抽检可能危及健康商品
按照抽检办法,抽检的商品品种应当包括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对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相应规定处罚。
抽检办法同时规定,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对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问题商品可跟踪抽检
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商品市场流通的跨区域性,为减少重复抽检,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为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强化抽检结果的利用,抽检办法将抽检权限主要设定在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
抽检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开展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省级工商部门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针对抽检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等,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跟踪抽检。
另外,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营者可以申请复检。为了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抽检办法规定,经营者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工商部门将根据复检申请及时确定复检机构并通知复检申请人,同时规定了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抽检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经抽检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该负责人表示,抽检办法规定,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该负责人表示,新消法明确要求抽检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此抽检办法规定了工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