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0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应当贯彻依法依规、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坚持党建引领,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决定》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工作,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落实全省联防联控机制。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当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并依法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决定》特别强调,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不得违法、违规征用、截留、占有各种疫情防控物资。
立足云南省情,《决定》还提出,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州、市、县、乡人民政府要及时采取符合边疆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实际的疫情防控措施,外防输入输出,内防扩散蔓延,保障疫情防控依法有序开展,保障防疫物资和民生物资供应,保障生产生活平稳有序,保障边疆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和谐稳定。
《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及早谋划制定健康诊断、交通组织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强化属地政府、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责任,切实做好恢复正常生产后疫情防控,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教学秩序。
《决定》明确,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同时,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