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3-11-04 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admin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产业损害调查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反倾销和反补贴中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信息查阅和披露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大多数成员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国(地区)的政府;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大多数成员为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查阅,是指案件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以下简称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复制与案件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案件最终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商务部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案件产业损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
第二章信息查阅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二)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申请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三)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及补充问卷答卷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四)利害关系方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包括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延期递交答卷、产品范围调整、国内生产者排除等申请材料;其他利害关系方对相关申请提出的意见或评论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利害关系方在实地核查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等。
(五)相关利害关系方对其他利害关系方有关保密信息申请及其提供的保密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所提出的评论意见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六)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陈述会、启动会等会议发言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七)商务部发布的公告、通知,包括立案、初裁和终裁等公告;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登记、发放调查问卷、实地核查、举行听证会、采取抽样调查的决定等通知;
(八)商务部有关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披露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九)商务部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获得或制作的其他可以公开的资料。
第八条 任何不能在公开渠道获得的,且一旦被公布将会导致其他竞争者实质性获利,或对信息提供者或来源者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或者利害关系方要求作为保密信息的信息,在利害关系方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商务部应对此类信息按保密信息处理。
商务部认为利害关系方保密申请缺乏正当理由的,可以要求其撤回申请。利害关系方不撤回申请的,或不愿授权以摘要形式披露该信息的,商务部可以对该信息不予考虑,除非商务部能自其他适当来源充分证实该信息是正确的。如商务部决定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信息不予考虑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该利害关系方并给予其合理时间对此进行评论。
第九条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注明为公开信息还是保密信息。未注明保密与否的,商务部可以将该信息视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利害关系方在提供保密信息时应书面详细说明申请保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此项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利害关系方要求对已提供材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也应同时提供有关修改或补充内容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
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应当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就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是否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向商务部提交评论意见。
特殊情况下,如特定保密信息确实无法概要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不提供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但应书面说明无法提供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充分理由。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不提供保密信息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或者提供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不足以合理表达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或者利害关系方无法提供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的申请理由不充分的,商务部可以要求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在合理期间内补充或更正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在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相关材料后,或者制作或获得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其他相关信息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此类材料的公开文本或非保密概要提交公开信息查阅室。
第十三条案件的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工作时间内到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与案件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所有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利害关系方在查阅公开信息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并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制公开信息,但不得将公开信息原件带离公开信息查阅室。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在遵守保护保密信息要求的前提下,在案件最终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商务部应告知已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国内申请人有关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告知其他未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有关披露材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八条所称基本事实的内容通常包括:
(一)产业损害调查期及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二)国内同类产品认定所依据的因素或数据;
(三)国内产业认定所依据的因素或数据;
(四)累积评估认定所依据的因素或数据;
(五)倾销或补贴产品的进口数量(绝对数量及或相对数量)、进口价格及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影响有关的因素或数据;
(六)评估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的有关经济因素或数据;
(七)调查机关审查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的案件中,有关被调查国家(地区)存在进一步对国内产业影响的因素或数据;
(八)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的采信情况,包括可获得最佳信息的使用及其理由等;
(九)其他对裁决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 商务部通常应在作出最终裁定30日之前进行信息披露。特殊情况下,如在上述时间内不适合作出部分事实披露的,商务部应于其后的最终裁定作出前的合理时间内作出披露。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应采用书面形式。信息披露可以直接向各有关利害关系方作出,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作出。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后,利害关系方可以在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商务部提出评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利害关系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评论,商务部应予以考虑,合理的内容应在最终裁定中予以采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因此有所不同的,在不影响案件调查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商务部仍应迅速将此信息予以披露,相关利害关系方可以对此提出评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复审案件有关产业损害调查的信息查阅和信息披露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