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重惩虚假广告 经营者发布者“连坐”
新消法重惩虚假广告 经营者发布者“连坐”
2013-11-04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admin新《消法》加重惩治虚假广告
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被虚假广告蒙骗,怎么办?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行政罚款上限,重典惩治违法经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是新《消法》的一个亮点。同时,根据新《消法》,不论是明知还是不知,只要设计、制作和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这会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更加注重事先的审核义务,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如果不能提供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需要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
根据新《消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往的《广告法》中没有把‘个人’纳入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实际上,很多虚假广告是个人代言的。此次修改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一个进步。”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说。
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比如,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最低赔偿金的规定,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陈剑说。
此外,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规定中所涉及的‘所受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的损失、财产损失,还有精神损害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作出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说,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定在两倍以下,但是具体数额究竟是多少,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情节、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实施侵害的手段等综合判断。
提高行政罚款上限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部门对于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新《消法》规定了新的违法情形,如: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经营者有上述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新《消法》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是一个进步,有助于净化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陈剑说。 记者 张洋 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