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三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萧山“1·1”纵火案一审开庭审理
导致三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萧山“1·1”纵火案一审开庭审理
2013-10-16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新华网杭州10月15日电(记者韦慧 裘立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1·1”纵火案1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今年1月1日,杭州萧山一厂房发生特大火灾,三名消防官兵尹进良、陈伟、尹智慧在救火过程中英勇牺牲,事故造成财产损失6000多万元,引发社会普遍关注。1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该案犯罪嫌疑人李丽娟依法批准逮捕。9月3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李丽娟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1964年出生的李丽娟是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初中文化。2012年12月,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琐事纠纷等原因与同事产生矛盾,遂产生以放火的方式泄愤的念头。
2013年1月1日凌晨,李丽娟身穿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骑旧电瓶车,从其居住的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出发,沿三益线前往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了躲避该公司正门监控,她行至公司西南侧,翻墙入内,从厂区西侧进入二工厂西侧楼梯,走楼梯进入二工厂三楼包装仓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包装仓库内的一堆纸箱,确认点燃后逃离放火现场。
据悉,当时工厂内有193名员工在工作,起火后及时疏散。包装仓库和工厂内存放大量纸箱、塑料、酒精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该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生产产品等全部毁损。在大火扑灭过程中,消防战士尹进良、尹智慧、陈伟牺牲,王亚飞、黄海军、王磊不同程度受伤。
检方认为,李丽娟为泄愤而放火,致使多人伤亡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最高可判死刑。
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李丽娟在本案中的作案动机、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悔罪表现等方面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公诉人指出,该案主客观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李丽娟放火的犯罪事实,并且主观上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放火罪的犯罪构成。
李丽娟在自我辩护时情绪失控,当庭晕厥。法官不得不宣布暂时休庭。约15分钟后,李丽娟情绪稳定后才重新开庭。
据了解,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