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告官”案件增多 期待彻底排除官民争议解决法律障碍
新疆“民告官”案件增多 期待彻底排除官民争议解决法律障碍
2013-10-1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孟根傲德
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被称为“第三大诉讼法”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或将于本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今年上半年,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二审、再审行政案件1038件,同比上升9.26%;结案739件,同比上升11.63%。
行政诉讼法修改对于排除目前“民告官”的种种法律障碍和困难、保障官民争议解决法律渠道的顺畅有着重要意义。
“民告官”不再难于上青天
站在原告席上,邢华是鼓足了勇气,更是下了决心的。因为,他面对的被告,是一级行政执法部门。
案件的起因很简单。今年5月初的一天,邢华去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单位办事,将车停在了路边。办完事出来后,邢华吓了一跳,车没了。询问周边商户后他得知,原来是执法部门认为他违章停车,便将车拖走了。
“无法律依据,程序不规范,并缺乏相关证据。”不久之后,邢华将执法部门和拖车公司起诉至乌市水区人民法院。
9月18日,该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你们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程序上也不规范,如果认定我违法,请拿出证据!”法庭上,邢华质问被告——乌市某行政执法部门。
“你的车停在路边阻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出行,我们有权利保持道路畅通,是你违法在先……”被告的回答也有理有据。
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下。
“执法部门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违法的事实。”邢华坚称。他说,也许这是一件小事,小到有些人可能不在乎,交完罚款领车走人。可作为执法部门,依法执法是前提,如果不依法、不规范,那么这张罚单就不该我们来承担。
当天庭审后,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它为我国确立了一种崭新的司法制度,让“民告官”有了一个合法途径。邢华的案件虽小,确是一起典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可见,“民告官”日渐从最初的新鲜事变为平常事。
仅今年上半年,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就受理一审、二审、再审行政诉讼案件共1038件,同比上升9.26%;结案739件,同比上升11.63%。新收一审案件中,案件主要有三类,涉及土地等资源类案件186件、城市规划等城建类案件148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132件。上述三类案件占行政一审收案的68.33%,这说明行政管理重点主要集中在与民生相关的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保障领域。
多一些“民告官”并非坏事
自2011年开始,乌市水区法院成为新疆全区“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试点法院”,该院每年受理超过百件的行政诉讼案,“我们可能是乌市乃至新疆范围的基层法院里审理行政诉讼案最多的法院。”该院行政庭法官李欣玫说。
记者查阅了近两年新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的数量,“基本保持在全区每年千余件”,这个数字在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尽管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其关注度、涉及范围,却不容小觑。
“其实行政诉讼,也就是所谓的‘民告官’并不像公民想象的那样难。”李欣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一些‘民告官’并非坏事,因为这很可能是时代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行政诉讼,其实就是解决社会问题的疏通管道、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而这个途径只能疏,不能堵,疏通了矛盾就化解了,堵塞了,问题就‘积郁成疾’了。”乌市水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说。
记者了解到,从2011年以来,全区各级法院都在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力度,协助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违法不当行政行为。
李欣玫说,自启动简易程序审理后,法院对近年来受理的各类行政案件进行筛选后,暂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同一年,推行行政案件“温馨庭审”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地增进了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理解与支持。
自2011年开始,新疆全区各级法院还提高了行政审判效率,试点行政诉讼案件简易程序审理。改进行政审判庭审方式,缓和行政管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仅当年,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共新收行政案件1474件,其中一审1014件、二审381件、再审79件,审结1444件,结案率92.74%。其中,审结一审行政案件984件。经人民法院协调后和解、撤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30件,占结案总数的23.37%,推进和谐社会管理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一起诉讼就是一次提醒
有期许,就会有监督;有监督,就会有监督权的行使。越是敢于“民告官”,越是能够推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一年前,刘青因急需资金,将7间商铺抵押给一家典当公司借款。熟料,典当公司擅自将这些店铺通过拍卖公司贱卖,之后,所有商铺均在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本来只是抵押借款,最后却没了房子。刘青认为房产局在没有核实清楚情况下,就给办理了过户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将该局起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案情明朗,法院认为,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明等登记要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登记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于是,法院要求,房产局应撤销对“房屋过户”的行政行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前几年,乌市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房产纠纷占很大的比重。“曾经,房产局在我院行政庭败诉率最高时达46.7%。” 审理此案的法官姚国文说,就是这样一次一次的改正,房产局各项行政制度也在一次次的诉讼中越来越规范,近两年,该局至少没有因执法程序问题而被法院撤销行政行为。
“现在行政执法部门已由过去不应诉,害怕应诉,转变为主动学法,主动咨询,学法、用法、懂法,是目前行政执法单位的要求,再加上上级执法部门的监督考核,让执法部门越来越重视规范执法。”乌市中院行政庭审判长刘瑞东说。
除了执法部门的自身要求,新疆全区各级法院也会给出适当的司法建议,在立案之前,如果行政执法单位确实在执法程序、行为上存在问题,法院会依法作出合适的建议供执法单位参考,这样也能在立案前解决一部分问题。
采访中,法官们普遍认为,对行政执法部门来说,“一起诉讼就是一次提醒”,不断转变其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程序,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同时对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为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障。
记者了解到,新疆全区各级法院已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密切关注审判领域中涉及社会管理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大行政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目前,涉及房产、环保、社会保障、工伤认定等关乎民生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程序上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至少执法规范和程序等方面不会再产生问题,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