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擅自扩大房产查询范围将问责
广州拟规定擅自扩大房产查询范围将问责
2013-09-23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admin南方日报讯 (记者/郑佳欣)自去年10月发生房叔房婶事件后,房产信息查询一度引发不少市民议论。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草拟了《广州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将被问责。
查房屋抵押只需身份证
据了解,目前房屋信息查询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查询房屋本身的信息,譬如房屋的面积、产权年限及房产证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这种情况多为买家去查询欲购买的房屋;第二种情况是查询业主名下的房屋套数及其具体情况等,为限购之后所兴起。
按照办法,如果要查自家的房产,房地产权利人只要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就可查询其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房地产权利人提交身份证明和房地产权利凭证原件,还可查询、复制与房地产权利相关的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
仲裁事项、诉讼案件当事人凭身份证明以及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原件,可以查询、复制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地产登记资料。
办法还规定,如果委托他人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
查房产资料要明确目的
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应明确查询目的和房屋坐落,按要求填写查询登记表及提供身份证明和其他证明材料。查询登记表还要同时载明房地产所有权人姓名(名称)、房地产登记案号或房地产权利凭证编号之一用于查询时核对和匹配。
符合查询请求的,查询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提供查询结果。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查询结果的,经查询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不能泄露房产资料内容
按照办法,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结果信息,要求出具书面查询证明的,查询机构可以提供。查询人依法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要求阅览或复制相关原始凭证的,查询机构可以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应当加盖查询机构印章并注明查询日期。
查询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查询人应当保持房地产登记原始凭证的完好,不得对其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折页、拆页,不得擅自对其进行复制,也不得损坏电子查询设备。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房地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房地产登记资料的内容。如果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如果查询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查询,或者擅自扩大查询结果用途,擅自将查询结果向第三方透露等,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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