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探视权”存空白 不让见孩子成矛盾焦点
婚内“探视权”存空白 不让见孩子成矛盾焦点
2013-08-20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admin热线一
岳母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小张老家在山东,于三年前来到天津打工,每年只有春节才有假期回家探亲。可是,近两年,小张回家时都没有见过自己的孩子。据小张说,妻子胡某一直住在娘家,去年开始她也外出打工了,孩子就由岳父母抚养。“岳母家一直对我不满意,我平时工作太忙回趟家不容易,没想到过年也不让我看孩子,我该怎么办呢?”小张说他并没有与胡某离婚,他想主张对孩子的探视权,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如果他和妻子正式开始分居,他是否对孩子依然有探视和抚养的权利?
◎ 说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抚养、探望是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小张并没有与妻子胡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对孩子享有“探望权”,目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的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小张只能采取与妻子协商的方式。如果协调不成,小张只能通过解除婚姻关系,才能依法享有探视权。
分居也是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孩子均享有监护权和抚养权。那么小张作为孩子合法的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探视、抚养孩子。
热线二
前妻拒绝我跟孩子见面
无独有偶,同样被探望孩子的事情困扰的王先生向本报打来法制热线反映,离婚后,孩子判由前妻抚养,但是她一直拒绝让王先生与孩子见面。就此,王先生曾找过前妻的工作单位、居住社区等地请求帮助,但都没有实质的进展。“再这么下去孩子的成长也会受到影响的,我必须要见孩子。”王先生想知道他的探视权能否得到保护?
◎ 说法: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同时,《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上述法条进行了解释,即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