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制定《海关外出执法经费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制定《海关外出执法经费管理办法》
2013-07-22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admin据国家预防腐败局消息,为了保障海关工作人员外出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防范执法、管理和廉政风险,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和《海关工作人员外出执法廉政监督办法》有关规定,近日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外出执法经费管理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海关外勤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明确外出执法经费适用范围。海关外出执法经费是按照《监督办法》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到海关监管场所和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工作点,实施查验、审价、监管、稽查、查案等与履行海关职责有关的外出执法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各级海关单位缉私人员外出执法经费,适用办案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二、规定在市内执法的经费保障原则。海关工作人员在本城市范围内执行外出执法工作任务的:(一)交通工具原则上由各海关单位自行保障。各海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外出执法用车需要,确实难以保障的,经批准可乘坐出租车,所需费用据实报销。报经批准使用行政相对人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交通费用。(二)原则上应当返回办公所在地用餐,不享受伙食补助;因路途遥远、任务重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返回办公所在地用餐的,报经批准按照标准进行伙食补助,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三)不享受公杂费补助。
三、规定在异地执法的经费保障标准。海关工作人员在异地执行外出执法工作任务的,交通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报经批准使用行政相对人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四、明确经费来源。海关外出执法经费原则上由行政经费承担。海关外出执法经费由总署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各海关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在相应预算渠道中安排支出。
五、明确有关要求。各海关单位要加强外出执法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台账登记核对制度,严格报销审核程序。报销外出执法人员应当凭《监督办法》中《海关工作人员外出执法廉政纪律告知和反馈表》海关留存联复印件、台账办理报销手续,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