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员会组织规则
2021-03-14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admin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部分委员可以为兼职,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职委员每届任期 5 年,兼职委员每届任期 2 年,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换届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五、增加第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安排委员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
六、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普通案件由 1 名委员主审,2 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 1 名委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转为普通程序。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八、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本市场相关业务;
(四)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经验;
十一、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量罚标准等;
(九)监督、指导、统筹、协调中国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三)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相关职责。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退回。”
十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提出审理意见;
十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 1 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可兼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十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十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相关市场机构等单位中聘请。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执法体制,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证监会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按规定接收的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专业人员和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其他机构的专家组成,部分委员可以为兼职,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专职委员每届任期 5 年,兼职委员每届任期 2 年,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换届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安排委员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普通案件由 1 名委员主审,2 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
违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 1 名委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陈述申辩的,转为普通程序。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
第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在审理或听证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要求,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本市场相关业务;
(四)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或会计、金融等经济工作经验以及资本市场监管工作经验;
第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四)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一)拟订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则、量罚标准等;
(九)监督、指导、统筹、协调中国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相关职责。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退回。
(一)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提出审理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 1 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兼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可兼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是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专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从立法、司法、行政及教学科研、相关市场机构等单位中聘请。受聘专家以个人身份发表专业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