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2021-02-0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admin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的“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公开遴选、专家初评、公众投票、专家终评,从参选案例中,评选出“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021年1月28日对外公开发布。另有20件案例获评“2020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目录
1.王某凤等45人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2.胡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3.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4.某村五组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抗诉案
5.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检察监督案
6.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就王某某与区房管局房屋补偿安置纠纷制发检察建议案
7.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8.王某等54人与山东某镇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裁判执行检察监督案
9.湖北省武汉市某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10.李某与陕西省商洛市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1.王某凤等45人与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强制拆除 行政赔偿 促成和解
【案例简介】
2001年,某公司在北京市某镇工业园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设10栋教学楼及5栋家属楼,并于2004年起将家属楼房屋陆续出售给其所属集团公司职工。2008年3月,某镇政府将案涉地块转让给某培训学校用于大学城建设,并由某培训学校委托某公司回购已出售家属楼。2010年,家属楼被断水断电断暖,王某凤等尚未与培训学校达成回购协议的原购房者开始上访、诉讼维权。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某镇政府于2018年2月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王某凤等人认为自身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起先后提起144件行政诉讼。北京某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凤等人并非被诉限期拆除通知、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据此驳回后续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王某凤等人的上诉请求和再审申请亦以相同理由被驳回。王某凤等45人就其中127起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凤等人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使用人,直接受到被诉行政行为影响,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且在“拆违”过程中被剥夺了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经综合评判涉案房屋“违建”事实、申请人实体上获得司法救济等因素,基于某公司与申请人有民事和解意愿,搭建平台促双方和解。最终45名申请人与某公司达成和解,2044余万元和解款项足额到账,127起案件申请人撤回监督。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某镇政府在“拆违”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强化行政管理能力,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上述建议被全部采纳并落实整改。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把司法为民、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障权利”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一并审查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纠纷,引导各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达成和解,通过解决民事纠纷促进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并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胡某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行政抗诉案
【关键词】
依职权抗诉 原告资格认定 “一揽子”解决争议
【案例简介】
胡某所有的房屋和周某所有的两间房屋南北相邻。胡某主张,其2003年购房时南面为露台,南墙上有窗户,2005年入住时发现加建了周某房屋。周某一直未居住。胡某因自己房门被王某封堵,将周某东侧房屋房门凿开,在与周某房屋共用墙面上开出一扇门,并使用周某西侧房屋。2007年5月始,周某以胡某为被告提起恢复原状、给付使用费等多个诉讼,已结案件均获支持,部分案件正在审理或执行中。胡某就其承担的使用费向王某索赔,法院判决王某承担40%的责任。2018年4月,胡某诉请撤销周某两间房屋的登记,天津市某中院作出257号终审行政裁定,以诉讼请求不明确、胡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请再审被驳回。胡某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8年6月,胡某诉请撤销周某西侧房屋的登记,天津市某中级法院作出382号终审行政裁定,以重复起诉为由不予立案,胡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某房屋与周某房屋共用墙面上的窗户,究系设计建设时已有还是后来人为开凿,在立案时无法判断。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应认定胡某与所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57号行政裁定的认定存在错误。鉴于257号行政裁定对382号行政裁定形成的羁束,2019年12月,在对382号行政裁定依职权抗诉的同时,对257号行政裁定一并提出抗诉。案件再审阶段,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加强跟踪问效,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开展联合调查,查明周某房屋的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案涉争议历时久远、当事人矛盾尖锐、影响社会稳定,法检将相关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2020年12月18日,促成胡某购买其占用的周某的房屋,并就正在审理和执行案件给付使用费达成一致意见,案涉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资格的错误认定,理清辨明当事人实际诉求后,依职权对未申请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在再审阶段,检察机关加强跟踪问效,凝聚与人民法院的共识,开展联合调查和调解,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存续10余年产生近30个诉讼的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维护了社会稳定。
3.魏某等19人与山西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抗诉案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物业收费 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
【案例简介】
2015年3月,魏某等19人所在小区拆迁改造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过程中,山西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回迁安置户收取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建设费。2017年6月30日,魏某等19人投诉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局对物业公司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该局立案受理后,未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魏某等19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魏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魏某等人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正当性,因此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魏某等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对魏某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上级机关进行请示,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构成不履行行政职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2020年6月8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案涉小区其他189户的同类型问题参照和解协议确定的处理方案“一揽子”解决。该协议现已执行完毕。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抗诉、商请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解释、召开案件协调会、公开听证会等方式,指出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怠于履职属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审查办案和化解调处相结合,在抗诉的基础上,跟进促和,促使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一揽子解决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的退费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妥善解决同一领域相同或类似问题,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4.某村五组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区政府和冯某土地行政登记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土地行政登记
【案例简介】
2004年4月28日,某农产品公司与冯某等签订了《某甜菜站转让协议》,将某甜菜站有偿转让。同年6月9日,某区人民政府依冯某申请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1月16日,某村五组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划拨形式为冯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村五组提出上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村五组不服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后申请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并就有关专业问题咨询国土专家,审查认为,冯某个人将诉争土地用于仓储不符合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本案争议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某区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不足;某区政府在颁证过程中地籍调查程序存在瑕疵,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中多处未按规定填写完整等。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证据证明,某区人民政府作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据此,2019年12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0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6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
【意义】
本案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某区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划拨形式为冯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以此为据提出抗诉,促使错误判决和行政行为得到纠正。
5.张某与黑龙江省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工伤认定 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2008年5月7日15时许,某市某煤矿职工张某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四轮拖拉机相撞受伤,拖拉机驾驶员逃逸。2008年7月14日至2009年9月27日,张某与某煤矿工伤认定争议,经过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次决定和某市人民政府三次行政复议,均未得到最终处理。2009年9月27日,某市人民政府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并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后,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书,请求认定张某系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未予支持。2018年1月8日,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实质性化解条件,遂交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做好争议化解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鹤岗市人民检察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并非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双方争议也非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调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鹤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市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调解书。2020年8月21日,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该调解书,并责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0年10月2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决定,认定张传义为工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院、鹤岗市院三级检察院联动化解,张某最终获得了一次性工伤赔偿金10万元,2020年12月2日,检察机关举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宣告,这起12年的行政争议终得解决。
【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调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就王某某与区房管局房屋补偿安置纠纷制发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
代签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行政检察监督办公室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某某等人与房管局房屋补偿安置纠纷申请监督案件中,发现该案补偿安置协议存在征收人员代签名情况,遂将线索交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该院对2018年以来涉案地块关联行政案件进行排查,发现2件在生效裁判中认定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员代签名、3件认定承租人家属冒签名,相关协议内容虽不存在故意损害户内其他人员权益的情形,但未能保障其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此外,审查中还发现6件案件存在征收协议签订后未及时协助进户、支付补偿款的情形。前述11件案件中有关问题的存在,反映涉案地块动拆迁存在诸多不规范情形,影响执法公信力与工作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托此前成立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办公室,实地考察,多方走访,向区房管局制发2件类案检察建议,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相关人员应就征收适格主体和委托代理知识开展培训,对相关文证加强审查和证据固定;二是在法律范畴内探索附条件支付合同的可行性,对因签约在先估价产生差异的,可在合同内作附加说明;三是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标准、签约程序,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与审计单位衔接、征收人员绩效考核等配套制度。区房管局于2020年9月回函检察院,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就相关问题已落实三项措施:一是对包括特殊对象、搭建丈量、无证经营在内的各项认定前置,一改之前的先签约后选房的做法,签约前明确安置款项额度、安置房源信息;二是树立“让阳光成为最佳证据”的理念,将居民和征收人员的交流过程和意思表示以同步记录仪方式全程记录,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对选房摇号排序进行全程实时跟踪报道;三是采取业务员分段绩效考核,即协议签订先计入一部分考核,在履行完毕后再计入一部分考核,同时将履行的完整度、时限都进行量化,杜绝少数征收人员为赶进度而代签、冒签当事人签名的情况。目前该地块签约率已达到98.28%。
【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领域一直是社会治理的“硬骨头”。该院依托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办公室机制,运用信息联通、圆桌会议、听证评估、检察服务等多种方式,运用法律、社会和经济等多元化手段处理该涉本区重点旧改地块的行政监督类案,延伸行政检察办案效果,促进社会治理。
7.姚某与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冒名登记结婚
【案例简介】
2013年12月,一女子假冒“莫某”之名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次日失踪。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姚某多次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被以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2019年5月和9月,姚某以莫某为被告向广西某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起离婚诉讼和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均被以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无法判决离婚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1月,姚某向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证》。该区法院以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经请示福建省院后,将该案纳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指定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受案后,经调查核实发现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五省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查明“莫某”收取姚某7万元彩礼,并多次冒名登记结婚事实。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强化释法说理,于2020年9月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案虽然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在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应主动纠正错误的颁证行为。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姚某与“莫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确实缺少合法要件的应当撤销。随后县民政局注销了该婚姻登记信息。
针对姚某多年奔波申诉、生活艰难的情况,县检察院给予司法救助4万元,并积极帮助姚某解决子女落实就学问题。针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涉嫌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县公安局进行一步立案侦查。
【意义】
因他人冒名而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错。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督促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推动问题快速实质解决,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8.王某等54人与山东省某镇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裁判执行
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终结执行后立案恢复执行
【案例简介】
山东某市甲县某镇政府联合第三人东某村委会及案外人西某村委会共同制定了拆迁安置方案。镇政府、第三人东某村委会根据王某实际房屋情况,与王某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因镇政府未能按期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王某向该市乙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乙县法院判决镇政府、东某村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安置费。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镇政府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判决生效后王某领取了安置费,乙县法院在征得王某的代理人同意后,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后镇政府仍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又产生了新的临时安置费,王某认为判决确定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遂向乙县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未予受理。
2020年7月30日,王某向乙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乙县法院执行的其他拆迁户与镇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纠纷等53件案件与王某申请监督案属同类情况,遂决定对其他53件案件依职权受理,并依法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对该54件案件进行受理并执行。乙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对王某等54人的申请合并立案执行。
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持续关注跟进案件执行进度。后镇政府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王某等人给付了2020年12月26日前的临时安置费,并办理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手续,案件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12月24日,乙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予以结案。
【意义】
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以执行内容尚未履行完毕为由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未予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发现存在其他类案的,可以依职权监督,通过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法院依法再次立案执行,有效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居住权、财产权,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权威,服务社会稳定大局。
9.湖北省武汉市某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农民工权益保护 行政争议化解 类案监督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28日,武汉市某区人社局针对某家具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继续支付工资、赔偿金并处罚款5000元,逾期不缴纳按日加处罚款。某家具公司收到处理及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区人社局遂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6月18日,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家具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区人社局向无任何代理权限的柯某催告送达,催告程序不合法,裁定不准予执行。
2020年7月10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服务大局专项活动中发现上述线索,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经调查核实认为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并无不当,但区人社局存在对加处罚款未催告的违法行为。办案单位进一步查明柯某系某家具公司实际控制人,考虑到民事支持起诉周期,遂向柯某释法说理,促其合法经营。同时考虑因疫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与公安机关达成不宜作为犯罪线索移送的共识。7月24日组织召开听证会,涉案农民工接受柯某道歉,并与其签订和解协议领取拖欠工资。区人社局据此决定免除对柯某的加处罚款。
办案单位针对此案反映出行政机关催告程序及法院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建立催告前核实机制,区法院改进了工作。同时,办案单位全面排查近3年辖区内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发现违法线索20余件,提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促使被监督单位内部整改,促成多家行政机关与法院统一认识,规范行政处罚和加处罚催告程序。
【意义】
检察机关借力服务大局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多种手段,既促进依法行政,又监督法院改进工作,准确把握民行交织新常态,一揽子解决农民工欠薪的民事纠纷。对个案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开展类案监督,被监督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发挥出“办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的实效。针对本辖区行政处罚和加处罚执行中的乱象,积极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依法行政。
10.李某与陕西省商洛市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司法救助 公开听证
【案例简介】
1991年12月25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王某对有违法嫌疑的李某进行口头传唤。双方行进过程中,李某所骑自行车撞到王某所骑三轮摩托车上,并向王某逼近,王某在口头警告及鸣枪警告无果的情况下,开枪击伤李某左腿。1992年2月28日,某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拒绝执行公务为由对李某行政拘留。
2019年5月17日,李某将某县公安局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伤残金60万元。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李某不服,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商洛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李某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李某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于1991年已经知晓行政行为内容,但2019年5月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查明,李某已离异,生育一子未成家,长期在外打工。因遭受枪击致肢体三级残疾,体力劳动受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李某所在村镇派员旁听听证会。听证会上,在检察官及听证员的释法说理下,李某当场表示愿意撤回监督申请,承诺息诉罢访,同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20年6月,检察机关向李某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李某撤回监督申请。
【意义】
本案中,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申请人李某因行政违法行为致三级残疾,家庭生活困难,且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商洛市检察院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助力脱贫攻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致贫,传递了司法温度,为这起跨度近30年的行政争议划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