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意见
2020-12-12 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作者:admin交法发〔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为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保障和促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35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架构科学、布局合理、分工明确、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跨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等各领域“龙头法”和重点配套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基本完成,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法规体系主骨架基本建立;不同运输方式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支撑各种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发展,保障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交通运输各方面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支撑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与交通强国相适应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交通运输各项法律制度更加巩固、更加完备,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支撑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在立法中切实得到贯彻实施。
坚持立法为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坚持服务和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紧扣行业改革发展需求,加快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坚持实事求是,稳中求进,统筹有序,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工作重点,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二、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框架结构
根据各法规主要调整领域,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由跨运输方式法规系统、铁路法规系统、公路法规系统、水路法规系统、民航法规系统和邮政法规系统六个系统构成。
(一)跨运输方式法规系统。
《交通运输法》
——《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
(二)铁路法规系统。
《铁路法》
——《铁路运输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公路法规系统。
由公路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和道路运输法规子系统构成。
1.公路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
《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农村公路条例》
2.道路运输法规子系统。
《道路运输法》
——《道路运输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四)水路法规系统。
由水运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水路运输法规子系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子系统三个子系统构成。
1.水运基础设施法规子系统。
《港口法》
——《港口管理条例》
《航道法》
——《航道管理条例》
——《航标条例》
——《通航建筑物管理条例》
2.水路运输法规子系统。
《海商法》
《航运法》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际海运条例》
3.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子系统。
《海上交通安全法》
《船员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登记条例》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
——《潜水条例》
——《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五)民航法规系统。
由航空器、运行审定、机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输管理、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航空安全与事故调查八个子系统构成。
《民用航空法》
1.航空器子系统。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条例》
2.运行审定子系统。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
3.机场管理子系统。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4.空中交通管理子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条例》
5.运输管理子系统。
——《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条例》
——《民用航空市场管理条例》
6.通用航空子系统。
——《通用航空管理条例》
7.安全保卫子系统。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8.航空安全与事故调查子系统。
——《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
(六)邮政法规系统。
《邮政法》
——《邮政服务条例》
——《快递条例》
——《邮政业安全管理条例》
三、工作安排
(一)“十四五”时期法规项目安排。
推动《公路法(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铁路法(修订)》《民用航空法(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农村公路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道路运输条例(修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二)2035年前法规项目安排。
1.推动出台的法规项目安排。
推动《海商法(修订)》《港口法(修订)》《航道管理条例(修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订)》《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潜水条例》《水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邮政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2.完成起草并报送国务院的法规项目安排。
积极推进《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完成《船员法》《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条例》《国际海运条例(修订)》《防治船舶污染内河环境管理条例》《船舶登记条例(修订)》《沉船打捞清除管理条例》《铁路运输条例》《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属援助条例》《通用航空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起草并报送国务院。
(三)本世纪中叶前法规项目安排。
在推动已报送国务院的法规项目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完成《道路运输法》《航运法》《港口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市场管理条例》《邮政服务条例》起草并推动颁布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推进。起草部门要落实好起草的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起草质量;法制工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组织、归口管理、审核把关、沟通协调作用,确保法规项目有序推进。
(二)注重统筹衔接。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将立法规划逐年分解、落实到年度立法计划。积极协调推动将重点法规项目及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提高立法与改革衔接的精准度,及时跟进、主动衔接国家重点法律、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建立法规体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情势变化及时调整优化,提高科学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