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0-11-1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admin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确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得到全面准确适用,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能力水平和工作成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择优选编了三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供办理相关案件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10月28日
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
一、崔某某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
挪用公款 征地补偿 查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 依法快速返还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男,河南省鲁山县某乡某村村委会原委员。
2012年5月,鲁山县财政局将某乡某村的乡村建设征地补偿款1011万余元拨入乡财税所,后财税所陆续将大部分补偿款下拨到大多数村民小组,并由村民小组分发给村民。由于其中两个村民小组在部分土地的权属问题上存在争议,涉及该部分的补偿款18万余元滞留在乡财税所账户未发放。2017年3月,两个村民小组商议并经乡政府同意,决定先将补偿款从乡财税所领出,由崔某某保管,待争议问题解决后再予分发。于是,崔某某到乡财税所办理了拨款手续,并提供自己的粮食直补账户作为收款账户,乡财税所将18万余元存入崔某某账户。2018年3月27日,崔某某通过转账方式支取15万元征地补偿款,用于其本人在新疆种植西瓜。后崔某某到鲁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退缴其挪用的15万元。
【诉讼过程】
2020年5月26日,河南省鲁山县监察委员会将崔某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向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涉案赃款15万元随案移送。2020年6月18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工作情况】
(一)推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快速返还涉案赃款。本案案发时,鲁山县系国家级贫困县,崔某某所在村有贫困户52户153人。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由于两个村民小组对被征用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导致补偿款先后滞留在乡财税所账户和崔某某账户。为促使补偿款尽快发放到村民手中,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监察委员会多次深入乡村,听取群众意见建议,详细了解土地权属争议情况,并与当地乡村两级协商解决方案。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土地权属争议妥善解决。2020年6月15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15万元涉案赃款返还至乡政府代管的村账户上,并跟进督促村委会将补偿款发放到包括13户27名贫困群众在内的村民手中。
(二)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崔某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同时其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并且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崔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先后带领一百多户村民到新疆种植西瓜,其在人力、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为村民脱贫致富贡献了力量。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依法对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针对发现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制度。针对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村组公私账户混用及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村集体资金审批使用流程、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并建议以案促改,增强工作透明度。乡政府对照《检察建议书》进行整改,制定下发乡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加强对村集体资金的监管力度。
(四)结合所办案件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治意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现场作为普法宣传现场,邀请县、乡、村三级相关人员参加并座谈交流。检察官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相关知识进行通俗易懂的讲解,提高了相关人员对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危害的认识。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深入了解案发原因,查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依法快速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要符合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这一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深入了解案发原因,查明涉案财物权属关系,依法快速返还。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全面考虑案件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确保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充分考虑犯罪事实、后果、情节等,还要考虑案件办理整体效果,防止入罪即诉或一诉了之。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当地扶贫工作有积极贡献、能继续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应酌情从宽处理。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依法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检察机关要结合所办案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向有关部门及群众讲解法律知识和国家政策,分析犯罪行为的危害,教育警示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涉扶贫款物管理制度,减少或避免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徐某、庄某贪污、诈骗案
【关键词】
贪污 诈骗 医疗救助 依法快速返还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江苏省丰县某镇人民政府原民政办负责人。
被告人庄某,男,江苏省丰县某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
(一)贪污罪
2011年至2012年间,徐某、庄某经商议,分别利用徐某负责审核其本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和庄某负责报送其本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伪造该镇郭某某等16人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向县民政局申报,套取医疗救助金21万余元。2010年至2011年间,徐某与连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利用徐某负责审核本镇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伪造该镇连某某等14人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向县民政局申报,套取医疗救助金17万余元。
(二)诈骗罪
2011年至2012年间,徐某、庄某经商议,伪造丰县其他两个镇刘某某等7人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向县民政局申报,骗得医疗救助金11万余元。
庄某投案后,退缴赃款15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9月2日,丰县公安局对徐某、庄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9年9月23日,丰县监察委员会对徐某、庄某涉嫌贪污罪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7日,丰县监察委员会将徐某、庄某涉嫌贪污案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涉案赃款15万元随案移送。2019年11月1日,丰县公安局将徐某、庄某涉嫌诈骗案向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9年11月1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并案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11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认定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检察工作情况】
(一)加强沟通配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2019年9月10日,应公安机关商请,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讨论徐某、庄某诈骗案,发现徐某、庄某在他们所属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利用的是各自职务便利,涉嫌共同贪污犯罪;徐某、庄某通过欺骗其他两个镇民政办获得医疗救助资金,与自身职务便利无关,涉嫌诈骗犯罪。检察机关将上述意见反馈给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三方达成共识,本案依法分别由监察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侦查。2019年10月14日,经监察机关商请,丰县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徐某、庄某贪污案,就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
(二)明确资金性质,及时返还救助资金。根据《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城乡医疗救助是对患病困难群众在获取国家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而给予的补充性医疗救助,具有扶贫、救济性质。据此,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徐某、庄某贪污、诈骗的医疗救助资金属于扶贫领域财物,庄某退缴的15万元赃款应依法返还。2019年11月8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下,将15万元返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三)制发检察建议,完善救助资金管理。丰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漏洞,向县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医疗救助制度在财务公开、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建议明示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和发放数额标准,公布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定期跟踪检查使用情况。丰县人民检察院还与县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阐明检察建议的制发目的和具体内容。之后,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排查,召开医疗救助工作专题培训会,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并研究出台《关于脱贫攻坚普查和问题排查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暨医保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会救助公示制度”等专项制度。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加强与其他单位沟通配合,积极沟通协商,形成办案合力。实践中,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类型多样,既包括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也包括诈骗等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或调查时,发现管辖机关应作出变更的,应积极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共识,及时作出调整,促进案件依法顺利办理。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及时明确涉案财物性质,对属于扶贫性质的,应及时开展依法返还工作。实践中,扶贫款物涉及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危房改造、社会救助、基本医疗等多个领域,有些并不冠以“扶贫”二字,需要检察机关结合相关法律政策等明确其是否属于扶贫性质。对明确系扶贫性质,且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及时返还相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根据《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于管理环节存在漏洞的,检察机关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将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扶贫款物管理漏洞等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落实完善,是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要在提升质量、强化效力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三、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及时追缴涉案财物 释法说理 依法快速返还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陕西省吴堡县某镇某村村民。
2016年,吴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某镇某村的村内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2017年3月10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村内道路拓宽工程的承包合同,总承包费用18万余元,李某某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2017年6月30日,道路拓宽工程竣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第一笔工程款13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2017年7月5日,李某某携工程款逃离吴堡县,共欠付包括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躲匿外地拒不支付。2019年7月6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5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诉讼过程】
2019年11月18日,吴堡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0年2月1日,吴堡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向吴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3月17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9日,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工作情况】
(一)释法说理,追回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追缴李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对44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11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对李某某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特别是其中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筹集资金,争取尽快还给农民工。随后,检察机关开展李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使其家属意识到要通过退缴赃款等实际行动,消除李某某犯罪行为的影响,取得受害农民工谅解。2020年3月7日,李某某家属代退了李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
(二)克服疫情影响,快速返还劳动报酬。本案办理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大部分农民工无法外出打工,经济收入受到影响。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李某某家属代退的工资款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依法快速返还条件,应及时返还农民工。次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案发所在村,选择一处空旷地段作为返还工资款的现场,在做好相关防疫措施后,向44名农民工悉数发放了劳动报酬。
(三)开展以案释法,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办结本案后,通过相关媒体进行了系列法治宣传,包括依法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推动开展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统筹协调检察工作与疫情防控等内容,后获多个中央机关媒体转载报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为依法快速返还创造前提条件。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办案机关办理有关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应当依法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于涉案财物尚未追缴到案的,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追缴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退缴、劝说其家属代为退缴或者通过其他工作方法将涉案财物追缴到案,既能达到不让犯罪嫌疑人在经济上占便宜的目的,又能为下一步依法快速返还工作创造前提条件。
(二)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对于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要依法快速返还。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已追缴到案且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且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的,应当将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给相关个人、单位或组织,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涉扶贫款物迟迟不能发挥效用。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扶贫领域刑事案件,要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重视做好检察宣传工作。检察机关要将检察宣传工作融入国家扶贫工作大局,精心设置策划选题、精心打磨新闻产品,通过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将检察履职和办案效果等进行宣传,让人民群众理解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引导、深化、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